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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市正在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集中整治行动。各地、各行业部门正在根据本地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按照“全面排查、集中整治”的要求,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现公布一批近期查处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执法典型案例,旨在警示各方,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企业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上犹县:赣州欣辉建材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5年4月1日,上犹县应急管理局对赣州欣辉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仓库内放置了一个柴油储罐,仓库内安装有一台简易加油机,经现场询问,该油罐为公司所有,内部储存油品为0号车用柴油,为企业内部用油车辆加油使用。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未在柴油储罐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标准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以及《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36项第一档、第38项第一档、第8项第一档的规定,对该单位合计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龙南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龙南市龙建燃气有限公司所属送气车辆存在超载行为。超载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经多次督促整改仍存在相关超载行为,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该公司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25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关法律法规。现龙南市住建局已立案查处,案件正在办理中。
2025年3月11日,南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南康区金石采石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超设计开采,存在未严格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实施工程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二部分“综合安全管理”第10项裁量阶次和适用条件“建设项目存在3种以下的违法情形”: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南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7日,全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办公楼后面3个使用的露天柴油罐(共54立方左右)与办公楼安全间距不足,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柴油罐加油设备电气线路不防爆,作业场所未设置防火、防静电、防雷等安全设施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二是柴油罐区动火作业(焊接支架)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无动火作业票,无监护人员,未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立马停止使用加油设施,并对该企业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3月19日,全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做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两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裁量后,合并处罚。全南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9日,信丰县住建局执法人员检查城区人行天桥一期建设项目实施工程单位江西诺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脚手架立杆间距过大,未设剪刀撑,未设安全防护”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信丰县住建局依法对该项目实施工程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2025年4月21日,寻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与菖蒲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寻乌县菖蒲乡铜锣村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寻乌县菖蒲乡铜锣村加油站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安全风险隐患: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2.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故障;3.站房外未按设计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零售点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并对站内加油机张贴封条,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整顿。
赣县区:江西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案
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对由江西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6台电梯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未见这6台电梯2024年3月份和2024年9月份的季度维护保养记录,及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的年度维护保养记录。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该公司未按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开展季度、年度维护保养项目,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3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7万元(70000.00)的行政罚款。
崇义县: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县中医大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2025年1月上旬,崇义县住建局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建筑施工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时,发现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崇义县中医大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专家论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未到岗履职;未设置围挡,防尘措施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定、第三十三条及《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2025年3月12日,崇义县住建局对该项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对实施工程单位(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合计作出罚款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8日,定南县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定南县广州大道与布衣路交叉口东280米的定南县御水尚都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存在以下火灾隐患:1.六栋1单元8楼声光报警未动作;2.消防控制室防火门变形;3.喷淋控制柜未接电源;4.消防水池未设置液位计;5.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6.主机显示故障未消除。经调查查明,定南县御水尚都小区由江西省同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该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大队对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责令期限届满复查时,发现定南县御水尚都小区六栋1单元8楼声光报警未动作,消防控制室防火门变形,消防水池未设置液位计,主机显示故障未消除的火灾隐患仍未整改。
江西省同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查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大队对江西省同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4日,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在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24号执法检查时发现,赣州金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经营的赣BP72**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检测有效期至2025年01月29日。截至2025年3月3日,当事人超期16日以上60日以下未维护或检测运输车辆。
赣州金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依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并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24年版)》第四章序号94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的行政处罚。

